負責部門:警務處
警方處理申請時的考慮因素
•刑事紀錄
•健康情況,所患疾病會否影響其處理槍械的能力
•精神狀況良好
•申請槍牌的理由
•對公眾安全及保安的影響
•申請人是否本地射擊會/潛水會/弩射藝會/體育會的會員
•申請人是否獲推薦管有槍械
•申請人有否合理需要管有槍械
•申請的槍械是否用作康樂、體育及比賽用途
申請程序
•須接受及通過由警務處牌照課安排的槍械使用測試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 規定,「申請的槍械」如作狩獵用途,申請人事前必須得到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書面批准,並將批准書副本一併呈交警務處。
•如申請增管槍械,須詳細說明理由,並須呈交現有槍械的詳細使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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