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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識:違例最高罰35萬囚3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01]     我要評論

 保障全港打工仔的《最低工資法例》今天正式生效,僱主必須確保每名僱員在指定工資期內,每小時的工資(連佣金)必須超過時薪28元。僱主若違反有關法例,罰則將會與違反《僱傭條例》相同,最高刑罰是罰款35萬元,入獄3年。僱主同時需要為工資期內收入少於11,500元的僱員,備存工時紀錄。

 最低工資條例下,獲豁免的僱員包括,按《學徒制度條例》註冊訓練合約受聘的學員、家庭傭工、實習學員,以及獲學生僱用期豁免的工作經驗學員,例如本地全日制學位課程或長居於香港並修讀非本地學位以上課程留學生,參與不涉及學分、工作日數少於59的實習計劃,但有關實習生受聘時必須年滿26歲。而不涉及學分的學徒,則不獲豁免,必須符合最低工資要求。

條例有豁免 每兩年檢討

 另外,為確保殘障僱員的工作機會不會受損,當局亦設有生產力評估機制,由殘障僱員提出接受評估,僱主再根據評估結果,按比例支付最低工資。政府又為殘障僱員提供過度安排,殘障僱員倘在法定最低工資生效前,工資低於時薪28元水平,只要繼續從事原有工作,就可申請繼續按原有合約支薪。

 最低工資委員會則會肩負起釐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責任。委員會由3名勞工界、3名商界、3名學術界、3名政府代表以及1名主席組成,該名主席必須屬非公職人員。委員會須至少每兩年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建議,以便檢討工資水平。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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