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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批青少年性罪法例過時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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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竺永洪(右)表示,12宗「衰十一」個案中的「受害者」均同意進行性交,故不少「犯事者」均不認為女性受到傷害。香港文匯報記者周婷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婷)青少年性教育不足,令相關性罪行越見普遍。一項有關青少年干犯性罪案的個案研究顯示,非禮為青少年最常犯的性罪行,其中最年輕的兩名男童僅12歲,便分別因非禮家庭傭工及一名7歲女童而被警司警誡。至於觸犯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的青少年,與「受害人」往往為情侶關係,也得到對方同意,因男女雙方欠缺自制能力,令男方犯法。負責研究的社工指,現時有關青少年性罪行的法例未能完全追上社會發展,當局應盡快檢討,及透過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保護意識。

兩12歲男童分別非禮「擬姦」

 研究由基督教香港信義會於09年至今年3月進行,對象為新界東54位年齡介乎12至17歲、曾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性罪犯,54人全為男生。信義會圓融綜合服務中心主任竺永洪表示,研究個案其中一名最年輕的12歲男童,曾於家中有意識地非禮家庭傭工,令該名傭工難忍並決定辭職;而另一名12歲男童則聲稱在瀏覽網上「性教育」短片後,好奇心驅使下嘗試與1名7歲女童性交,最後不成功更構成非禮罪。

 是次研究共有12宗個案涉及非法性交,案發地點多於私人住所內,亦有1宗於商場殘疾人士洗手間內發生;值得留意的是,所有個案中的「受害者」均同意進行性交,故不少「犯事者」並不認為女性受到傷害,亦不覺得愧疚或須為行為負責。另有一個案顯示,有14歲少女在同班男同學多番要求下,竟自願向其提供自己的裸照,其後該男生將之傳閱、發放,構成「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

促檢討入罪年齡及受害定位

 竺永洪指,近年社會風氣越見開放,青少年干犯性罪行早現「低齡化」趨勢,而現行法例將女童一刀切列作「受害人」,定罪時不會考慮「受害人」是否自願,似未完全反映社會實況。他表示,研究中亦有13歲少年與女孩性交,卻因法律上定義14歲才有性交能力而被「放生」改控以非禮,建議當局檢討有關年齡定義,以及「犯事者」及「受害人」的定位及關係。

 竺永洪又補充指,時易世移,提出性要求者不一定是男生,「研究接觸的一個口交個案,就是因女孩子提出要求,男孩子不懂得拒絕之下發生」,故建議當局應加強教育青少年正確性觀念,「不可再跟傳統一套,男仔都要學自我保護,女仔亦要學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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