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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安理會的決定缺乏強制執行手段,導致緩解以巴衝突的決議經常因雙方拒絕執行而被擱置。 資料圖片
國際政治先驅一直希望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達到維護和平及制止戰爭的目標。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政治家創立了國際聯盟,旨在避免戰爭的再次發生,然而,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聯的夢想徹底破滅。政治家和思想家重新設計戰後的制度安排,聯合國在1945年10月正式成立。在隨後的60多年,雖然局部衝突和戰爭仍然存在,但沒有出現新的世界大戰,可見聯合國的存在意義。
安理會權力最大
聯合國是一個綜合性的多邊合作機構,包括安全理事會、託管理事會、經濟社會理事會、聯合國大會、秘書處和國際法庭等6大機構。安理會是聯合國6大機構中權力最集中、影響最大的一個。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甚至可通過採取軍事行動來解決國際衝突。
1945年聯合國成立伊始,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6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常任理事國包括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1963年,非常任理事國由最初的6個增加到10個。
5國享雙重否決權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擁有否決權,非常任理事國不擁有否決權。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和1945年中蘇美英4國代表關於安理會投票程序的聲明,每個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實質性問題的決議應以9個理事國同意票通過,其中應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至少不是反對票。若對一個初始問題是否為程序性問題發生爭議,1945年三藩市會議又規定「關於這個是否為程序問題的初步問題,亦須有包括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票多數來決定」。因此,常任理事國享受「雙重否決權」,即安理會在決定某一事項是否進入程序性事項中常任理事國有否決權,如果此事項成功進入程序性事項後,在表決這一事項時,又具有否決權。常任理事國因為擁有「雙重否決權」,在聯合國決策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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