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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入稟告鄰居燒香造成滋擾的原訴人胡偉欣及其丈夫。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大廈女住戶在家門外按傳統燒香禮佛,但被鄰居指燒香構成滋擾,影響健康更令其早產,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區域法院法官昨判受影響鄰居勝訴及頒下有條件禁制令,女住戶一家以後須遵從4項條件才可燒香,另須賠償受影響鄰居7.5萬元。法官重申本案不能視為香港容許燒香與否的先例。
家住美孚荔灣花園的原訴人胡偉欣,早前入稟禁制鄰居馬鴻榮、許嬋美及馬偉業一家在家門外燒香,指對她造成滋擾及影響她身心健康。法官陸啟康在判辭中指,每個人也享有尊重中國傳統文化及宗教自由的權利,但強調今次只屬裁定被告一家有否對原告造成滋擾,與不同宗教的傳統無關。法官重申每宗案件情況有別,所謂滋擾亦各有不同,今次案件亦不能視為香港容許燒香與否的先例。
燒香須遵從4項條件
法官解釋,從現場視察及閉路電視中得知,被告一家除燒香的煙、塵埃及氣味影響原告外,還刻意將灰塵掃向對方門口及講粗口,故認為在臨時禁制令前,被告對原告所作屬滋擾行為,亦對原告帶來壓力,影響她日常在家享樂的權利及令她失眠。但法官亦同意其後被告轉用環保香,燒香情況大大改善,故裁定被告以後須在4項條件限制下才能繼續燒香,即(1)每日只能燒2次、(2)只可燒11厘米的環保香、(3)每次不能多於30分鐘,以及(4)須定期清理香爐。
投訴生仇視咎由自取
法官又特別提及香港人多擠迫,市民大多居於多層式大廈,鄰居間應和睦共處互相容忍,亦應諒解對方利益。法官直指事件根本能早早解決,但被告在案中因見鄰居投訴其燒香後而有仇視態度,變本加厲向對方掃塵及講粗口,事屬咎由自取。法官希望雙方以後能多為對方設想。
另外,判辭提及,案中沒有提出任何專家證據證明燒香能令健康受損或含有致癌成份,法官不會裁決燒香有否影響原告嬰兒呼吸出現問題;同時亦不會就被告燒香有否違反屋苑守則或大廈公契予以任何評論,只建議原告可直接向業主立案法團投訴或提出控告。
原告指燒香令其早產
案情指,原告表示自去年5月遷入屋苑與被告為鄰後,發現被告一家在門外安置了2個「天神」及「地主」的香爐,被告每天按40年來傳統早晚各上一炷香。原告投訴燒香氣味難聞及持久,更影響當時正懷孕的她失眠及早產,原告曾多次向管理處投訴甚至報警,但被告一家自此認為對方「搞洁v而報復。
原告透過安裝門外的閉路電視,清楚錄下被告曾刻意在掃地時將灰塵掃向原告家門、拋下不明白色粉末,更詛咒原告一家「回歸天國」。
去年3月18日,原告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被告保證減少燒香時間及轉用環保香,但直至審訊前雙方亦未能和解,最終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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