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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國泰航空二級副機師梁朝宇,去年涉駕私家車衝燈撞死4歲男童被檢控。法官昨裁決時表示,案中各證人供詞有異,控方亦無法清楚顯示男童意外前的行走路向,故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指被告作為駕駛者應看清楚路面情況,裁定其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4,000元。男童母親對裁決感不公平,更不明白目擊事件的途人為何拒絕作供。
裁決指,案中主要的第二證人口供,與其他證人供詞有出入,由於現場沒有煞車痕跡,無法量度當時車速,故不知被告有否超速,而途人不願作供,亦令法庭無法了解現場情況,但被告聲稱視線受阻,法庭不予接納,因為當時根本沒有其他汽車。
控方案情指,去年2月27日,男童與胞姊隨母親由上水順欣花園往名都廣場,3人依行人交通燈號橫過馬路,其間男童遭一輛車牌「BOEING」(即波音)的汽車撞倒,送院後不治。
被告數年前投考位於四川的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就讀為期2年的飛行技術課程,成為首批到內地學駕飛機的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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