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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刑法》,走私稀土行為入罪時只能被歸為走私普通貨品、物品罪。而有相關人士表示,諸如稀土等國家戰略資源的走私行為,危害到國家安全層面,因此僅認定為普通貨品、物品走私,對走私者起不到懲戒的作用,應為走私戰略資源行為單闢一項,以危害國家安全罪進行起訴。
歸類走私普通貨品罪
針對這種觀點,刑法學博士、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吳飛飛(見圖)接受採訪時也承認,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走私稀土行為的定性基本不存在問題,但對此類行為的裁量刑罰可以作出適當調整。
吳飛飛認為,稀土屬於國家管控的資源,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走私稀土的行為達到法定數額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此項罪名法定的最高刑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因此在立法上已經達到了最高的處罰「規格」,足以體現刑事立法對該類走私行為的嚴重打擊。即使沒有針對走私稀土行為的單獨規定,也不妨礙對該類行為的重點懲治。
涉多部門 難合力管理
但有相關人士稱,實際上中國稀土走私的情況之所以猖獗,與國內開採無度致使稀土過剩、多部門難以形成合力管理導致真空不無關係。很多外企覷見其中的漏洞,猶如過江之鯽紛至沓來,建廠生產,然後再利用海關的法律漏洞進行走私。「這可以說已經形成了一個明確的鏈條,各有各自的分工。詳細說起來,國土、環保、海關等眾多部門都有管理的權限,但限於管轄範圍,又不能越權查處,比如海關只能根據關口查獲的立案線索,跟進倒查到源頭,不說地域管轄跨度大,更多的是走私者精通海關法規,不能形成立案偵察標準。而同時,在國內環節,因不涉出口走私,法律監管出現真空以至無人過問。」
該人士倡導,針對稀土這樣的涉及到國家安全層面的資源,應該單獨列入「危害國家安全罪」苛以重罰。而不是以污染、走私、非法開採等不痛不癢的方式,對其進行無力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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