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律政司早前回應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在報章撰文提出刑事檢控專員須具有獨立性的言論,全國政協委員、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指出,自02年7月1日,前特首董建華推行政治委任制度後,三司已變成政治委任官員,與《基本法》第63條產生矛盾,故認為可以參考英國安排,即刑事檢控專員禮儀上繼續附屬於律政司司長,而實際操作權力就下放給刑事檢控專員,專員擁有絕對的獨立性,律政司司長不會過問。
胡漢清昨日表示,根據基本法第6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當中包括了兩個部分,包括身份問題,即只有律政司司長決定刑事檢控工作;其次在作出決定時,完全獨立,不會聽從政府、政客、執法機關或任何人的命令,主要視乎證據,有證據證明有關人等觸犯法例的話就會提出檢控,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影響,。
他說,當局的檢控除獨立、具司法正義外,更要確保在「感覺上」都要具備司法正義。但由於律政司司長已是政治委任官員,故可參考英國的安排,將檢控的實際操作權下放給刑事檢控專員,兩者辦公室亦可以分開。
胡漢清表示,目前的架構安排仍是150年前的模式,所有法例草擬、刑事檢控、所有部門的法律問題、國際性協議、政策制訂等工作,都由律政司負責,「真是12個孫悟空都唔得掂,是時候將權力下放」。他並指,除要求律政司下放權力外,自己將於年底提出一套全面性的革新建議,改革150年前的舊模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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