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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1日起,北京市城管人員在工作時必須出示機關證件,否則不得執法。 資料圖片
城市管理部門(簡稱城管)的成立與私營小型商販的湧現有密切關係。建國初期,全國私營商販人數不過300萬,當中大部分為小型商販。由於國家推行統籌統配的計劃經濟體制,故運用公私合營、合作商店、合作小組、代銷及代購等方式,杜絕私營商販。
初為臨時性質 沒有固定編制
至1980年代,國家為刺激經濟的發展,逐漸容許商品發展,不少私營商販湧現,當中大部分為農民。在城鄉二元結構模式下,城市並未為大量農民的湧入作出充分準備,這對管理構成巨大壓力。為創建城市的衛生形象,各個地方政府成立城管部門;但這些部門大多是臨時性質,並沒有固定編制和人員。
商販違法漸多 情況日趨嚴重
1990年代中期,不少民眾下崗,成為私營商販。部分商販霸佔街道、欺詐售賣及亂置垃圾等,情況日趨嚴重。針對這些現象,國務院先後推出《行政處罰法》等,確定相應處罰。至2005年底,全國大部分城市都設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現時,城管部門執法的主要範圍包括城市規劃管理(處理無證違法建設)、道路交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城市節水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13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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