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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安排年輕貌美的女性進入城管部門工作能減少小販與城管的衝突。你對此有何看法? 資料圖片
城管人員與商販發生衝突的主要原因如下:
職訓不足 胡亂收費
城管部門的工作範圍廣泛複雜,但部分地方政府對城管的教育工作不足,令部分城管人員沒有接受過法律知識、職責權限等培訓課程。另外,城管人員眾多,良莠不齊,加上部分地區的人手不足,需要大量招收編制外的協辦人員。結果,部分城管人員的執法方式粗暴,甚至多次發生打人事件。另外,部分城管人員為增加收入,胡亂收費及罰款,引起社會不滿。
地位不明確 執法缺依據
關於城管人員執法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第16條,當中訂明,「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即原本分屬於其他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部分或全部集中在一個行政機關(如城管)身上。由一個行政機關執法以實現更有效的城市管理。
然而,被執法者或會質疑,該部門本身並不屬於有關的環保、衛生、工商、建設等規管部門,存在執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而且城管部門因地位並未明確,可能得不到其他部門的積極配合,執法容易出現尷尬局面。
拘放兩難 舉步維艱
城管人員和商販之間的衝突難以避免。正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毛壽龍所言:「小商販保住飯碗,城管執法人員就丟掉飯碗;反過來城管執法人員端穩飯碗,小商販的生存就面臨危機。」由於城管人員是執法部門,商販大部分為基層人士,故社會大多對商販寄予同情和對城管人員表示厭惡。若城市管理工作做得不好,地方政府部門便會批評城管人員的表現。這令城管人員在執法上舉步維艱。
商販無處洩怨 動粗解決
商販大部分是基層人士,法律知識不多,加上他們欠缺表達意見的渠道和機制;久而久之,他們的怨氣不斷累積,只能通過暴力方法去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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