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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反駁大律師公會:替補新機制不「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2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香港大律師公會兩次指稱特區政府提出的議席替補新機制「違憲」,律政司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分別透過文件及聲明,逐點反駁公會的有關指控,強調《基本法》和《人權法》並無要求議席出缺時,一定要由補選產生。有法律學者認為政府法律觀點具說服力,一旦出現司法覆核也能站穩陣腳 (見另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晨在《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會議上,亦提交了書面文件,反駁大律師公會的有關替補制「違憲」的指控。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會上強調,《基本法》和《人權法》並無要求議席出缺時一定要由補選產生,而當局的建議是按換屆選舉時的結果進行替補,故符合《基本法》對立法會要由選舉產生的要求。

堵塞漏洞 合法合理

 他再次批評,5名立法會議員於去年故意辭職引發補選是不必要及浪費公帑,低投票率亦反映不受民意歡迎,更反斥他們才是剝削選民的權利。如今政府及立法機關堵塞相關漏洞,是合法、合理及合比例的。

 據當局提交的文件指,《基本法》或《人權法》均沒有要求空缺議席必須由補選填補,也沒有規定必須由某種特定方式填補空缺議席,故不使用補選填補空缺議席,並不等同有「違憲」地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文件續指,新的遞補機制的規定建基於客觀準則,具透明度、公平和合理,選民亦知悉所投的選票具有「雙重效用」。而根據上一次換屆選舉中選民所投的選票訂出替補人選,可令選民整體意願得以自由地體現,並符合比例代表制的精神,符合《基本法》第68條「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並沒有剝削永久居民選舉及被選舉權,與《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第21(b)條的要求一致。

 會上,多名議員認同政府反擊大律師公會「指控」,以正視聽,但仍促請黃仁龍能挺身「主持公道」。旅遊界議員謝偉俊表示,替補機制不僅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質疑黃仁龍不肯露面解釋方案,予人「他本人也不接受(方案)」的誤解。專業會議議員石禮謙亦稱,為免外界誤以為建制派「盲目支持」方案,具「權威性」的黃仁龍應親身解畫,令人口服心服,「我不想一個好的政制改革,變成一場政治風波,現在有人已發動政治風波,而好多市民亦不理解方案」。

 林瑞麟回應指,律政司有份參與制定回應大律師公會觀點的文件,他會向律政司司長反映議員意見,並強調「特區政府是一個團隊,在處理政策或立法建議時,均獲得律政司司長及同事支持及參與」。

律政司發聲明強調合法

 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強調已謹慎和全面考慮替補機制建議,認為有關建議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但由於建議複雜,會尊重社會各界人士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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