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沒有要求空缺議席必須由補選填補
■立法會仍然根據《基本法》第68條「由選舉產生」
■永久居民的投票權及參選權完全不受建議影響
■香港選舉制度的法例由立法會訂定,建議是立法機關酌情判斷的範圍內可採用的方案
■當局與立法機關在考慮新選舉安排時,有權顧及去年某些議員辭職引致補選的事件
■建議符合《基本法》第26條及第68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1(b)條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