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6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21條——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
凡屬永久性居民,無分人權法案第一 (一) 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a.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b.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c.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香港公職。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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