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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基本法」通過 增兩內容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2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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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昨日終於通過深圳市人大表決。 香港文匯報深圳傳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望賢 深圳報道)深圳前海的發展昨日(27日)迎來重大突破。被視為前海「基本法」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簡稱《條例》)經過三次審議三易其稿,終於通過深圳市人大表決,開始正式施行。表決稿與此前的三審稿相比,增加了鼓勵深港民間調解組織合作,以及嚴控土地利用等內容,頗受爭議的取消理事會等涉及深港合作內容的修改未再改動。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劉玉浦表示,《條例》的通過將成為前海向中央申請政策的重要依據。

 據悉,《條例》草案於今年2月份提交深圳市人大審議,經過三次修改,表決稿昨日以34票贊同,2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果通過。分析人士認為,《條例》的通過,使前海的推進有了法律依據,有利於相關項目的落地和各階段目標的實現,前海建設有望因此提速。劉玉浦指,關於前海的省部級聯席會議將於下月7日召開,《條例》的通過將為前海向中央申請政策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據。

鼓勵深港合作

 此前,《條例》三審稿提交審議時,有港人參與的理事會,以及借鑒香港廉政公署模式設立監督專員公署等與香港有關的創新亮點被取消或修改,引發外界爭議。在數日的審議中,有人大常委提出加強深港合作發展等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有關表述在國務院批准的前海規劃中皆有明確的界定,建議維持草案修改稿的相關表述。

 有委員提出應增加民間商事調解的內容,表決稿第52條增加了「鼓勵深港民間調解組織合作,為前海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商事調解服務」作為第3款。對於有委員提出的創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離岸金融、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內容,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由於涉及中央事權,深圳的立法無權對此進行規定,建議深圳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向中央有關部門爭取。

嚴控土地出讓

 《條例》對於土地利用的控制也備受關注,三審稿中就明確規定,要嚴格控制土地轉讓。 「確需採用出讓方式利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條件,經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示。」表決稿中還新增一條規定為「前海合作區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前海合作區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需要,以集約高效、滿足長遠發展為原則,條例實施之日前已經出讓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規範。」深圳市人大常委魏達志表示,深圳特區土地奇缺,已經成為嚴重問題 ,對土地嚴加控制有利於前海把有限的土地用在更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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