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羅洪嘯 北京報道)為加強境外國有資產和產權監管,國務院國資委於昨日(27日)公佈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須經央企決定或批准,並書面報告國資委。新設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應由央企決定或批准並書面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依法予以註銷。
對境外出資 央企集中管理
國資委坦言,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管仍存在薄弱環節,有的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內控機制不完善,管理責任沒有落實;有的企業在境外資產運營中風險意識不強,重投資、輕管理,可能影響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的安全。
國資委稱,此次有關境外資產和產權監管辦法,對境外經營中普遍存在且易引發國有資產流失的個人代持股權、離岸公司監管、外派人員薪酬等特殊業務提出了規範要求;強調產權歸屬原則與註冊地適用原則相結合,明確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
除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的規定外,辦法還指出,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