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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維護社會穩定,法例規定新婚一年內,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但若呈請人蒙受異常的困苦,或答辯人的行為異常敗壞,則接獲呈請的法官可酌情准許新婚未滿一年的呈請人提出離婚呈請;但法官在裁定有關申請時,須顧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2條所指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權益,亦須顧及在指明期間內雙方達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香港法例規定,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無需答辯人同意都可提出離婚。
若僅分居一年,只要答辯人同意,亦可提出離婚。由於離婚法律程序相對簡單,香港法律委員會曾形容香港的離婚法較開放。
「和離」制度
「和離」始於唐朝,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及當權政府允許的離婚方式。當夫妻雙方不再情投意合,無法調諧,在雙方家長及官府允許下可結束夫妻關係。資料來源:中國文化研究院 ■香港文匯報記者 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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