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生兒育女被視為傳統中國婦女的責任。 資料圖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各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已開始建設婚姻家庭法制。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4年又頒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確定婚姻自由,廢除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該法同時確立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實行男女平等,以及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推兩性平等 保婦幼權益
1950年,新中國頒布第一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分8章,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共27條。該法明確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和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以及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並規定禁止重婚、納妾、收童養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以及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等。
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婚姻法》,1981年起實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