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規定每個締約國於承諾期內減少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至各締約國於1990年水平的5%,但把締約國分為已發展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兩類,其中已發展國家需承諾不同程度的減排限額(見表一),而發展中國家將於第一承諾期不受約束。與此同時議定書亦產生了不同形式的碳交易機制,稱為「碳經濟」/「碳金融」,主要指「排污交易」及「清潔發展機制」。現時國際間亦不斷提出實施「碳關稅」更進一步抑制高碳排產品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