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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發展機制提供了一個低碳發展機遇予發展中國家。資料圖片
由於議定書最終目標是減少全球總排放量,基於不同國家的碳排程度不同,因此其承擔責任亦有差異。如歐盟境內需按1990年的總碳排量減少8%,同時亦有一些締約國由於其境內先進的低碳發展或境內碳排需求較低而有充裕的碳排額,如冰島尚可排放比現時多出10%的碳排量。(見表一)
排污交易的目的就是以市場主導的形式將締約國剩餘的碳限額轉售予碳排量超標的締約國,排污交易只在已發展國家間運作,透過碳額交易,以完成總量減排義務。
2. 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為了鼓勵不受《京都議定書》限制的發展中國家締約國自願減排,議定書同時建立了「清潔發展機制」(CDM),由發展中國家企業提出有減排潛力的專案,經由執行委員會審批及計算專案的可減碳排額度,成為可供已發展國家購買的碳排放權(CERs, Credits of Emission Reduction),以抵減其碳排限額,履行減排承諾,從而形成已發展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碳額交易市場。
3. 碳關稅 Carbon Tariff
一種環境稅,主要針對一些碳排密集型的進口產品課稅。其中包括製造過程中產生高碳排量的產品,如電器、傢具,或使用該產品本身可產生高碳排量,如汽車。歐盟最近就宣布於2012年1月1日起對年排放量高於1萬噸的航空公司(於歐盟境內起降的)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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