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的選舉呈請中,若取得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特區終院提出上訴。
2. 容許多種組合下的不同候選人可免付郵資向同一名選民或投票人寄出宣傳信件。
3. 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上限由950萬元增至1,300萬元。
4. 區議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48,000元增至53,800元。
5. 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財政資助額提升至每票12元或選舉開支限額的50%,以較低者為準。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