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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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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香文舞弊案 控辯各提上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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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香文離庭時沒有向傳媒發言。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前會計界立法會議員譚香文於2008年立法會選舉前2天,因向會計界選民提供免費進修講座而被控賄選,最終獲判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已就案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由於辯方同樣提出上訴,控辯雙方昨於東區裁判法院率先進行非正式上訴聆訊。

 譚香文由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陪同到庭應訊,離庭時沒有向傳媒發言。李柱銘則於庭外表示,雖然裁判官林嘉欣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譚香文有賄選意圖,但並沒有接納辯方所指賄選法例違憲。

 據報道,李柱銘曾在案件審訊期間指出,賄選條例不合理地限制候選人向選民提供公共服務,違反《基本法》賦予譚香文的被選舉權。李又稱,賄選條例列明「利益」一詞定義實在太過廣泛,當中包括向選民提供「任何其他服務」及「公共服務」,他反問「候選人又怎可能不(向選民)提供公共服務呢?」。由於律政司就賄選意圖一點提出上訴,故辯方亦趁此機會,就賄選法例違憲一點提出上訴。

 另一方面,控方質疑獲判勝訴的辯方有否司法權限作出上訴,並預計案件有可能會上訴至終審法院,裁判官最終決定讓控辯雙方先行草擬一份雙方同意的案件呈述(case stated),然後給他簽署,以便日後將雙方 控辯雙方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一○五條申請上訴,條例指明任何一方如欲以法律觀點有錯誤為理由提出上訴,均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裁判官簽署案件呈述,以徵詢法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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