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民間電台」2008年在旺角街頭違規廣播,7名以嘉賓身份發言的政界人士也惹上官非,遭電訊管理局首次引用條例檢控,罪成後被判罰1千元。包括今年去世的司徒華等人,早前上訴至高院,但被判敗訴。法庭裁定《電訊條例》23條束縛了「言論自由」,但符合立法原則,故對損害了「言論自由」是合乎情理。
判辭指出,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曾陳詞指,過往29年電訊管理局也未曾引用《電訊條例》23條執法,控方證供顯示條例只針對非法電台的經營者,惟法官潘敏琦認為執法人員只是沒有需要也不會作出檢控,也有很多因素影響執法人員的決定;加上上訴人挑戰的《電訊條例》23條是針對使用非法廣播系統,與《電訊條例》20條防止無牌廣播的設置是有共同的立法目的,如果只接納20條的合法,卻認為23條是違憲的,這說法未免不合邏輯。
判詞續指,有關條例也不會牽連甚廣,若有路人被邀請參與廣播活動,但他目的不在於以非法手段傳遞訊息,這個情況便不屬於干犯條例,而且表達言論自由可有很多途徑,法例的原意也不是在於干預言論自由,而是表達的方法是否合法,由於有關條例符合立法原則,對損害了「言論自由」是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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