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審法官解讀出錯,《技術備忘錄》及《研究概要》要求環評報告分析現時情況,以及預測將來大橋通車後的情況,未規定要預測將來沒有大橋的空氣狀況。
2)《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中立,旨在確保程序合法,未有硬性規定報告細節。
3)由於工程性質不同,《研究概要》是為不同工程「度身訂做」,大橋與發電站等基建有別,《研究概要》未有要求環評報告預測將來沒有大橋的空氣狀況。
4)大橋通車後的污染源頭是車輛,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減排。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署署長一方陳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