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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愛滋病人的隱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9-05]     我要評論

潘國森

 近日台灣發生了一宗嚴重醫療事故,影響了許多個家庭。事緣一位媽媽本著大愛精神,強忍喪子之痛,慷慨捐出愛兒的器官,以為可以讓他遺愛人間,豈料其子是愛滋病患者,結果變成流毒無窮。先害了五位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還有直接執行移植手術的醫護人員給「愛滋血」濺到,至於負責核實移植項目的主管更聲言已有心理準備要去坐牢。

 初聽這則新聞,腦海裡第一個印象,竟然是問:捐贈者會不會是一位隱瞞自己病況的「男同性性交者」(英文man how have sex with man的意譯,簡稱MSM)?結果不幸猜中!「男同性性交者」跟「男同性戀者」相關,但兩類人不一定可以等同。一者,甲男跟乙男親熱,甚或「性交」,不代表甲男正在跟乙男談戀愛。需知「男人」這種動物,是可以跟完全不相愛的人「做愛」(此為性交的同義詞)。二者,據說丙男跟丁男談戀愛,不一定要跟丁男有任何「性交」。有一位「男同性戀者」就曾聲稱他們的「性行為」不一定涉及「性交」,兩個人「四目交投」也是「性行為」。

 我要這樣區分,用意只有一個,即兩人(一男一女、兩男或兩女)僅僅相愛,不可以傳染性病;但是這兩人如有性交(指一男一女的「交配」),或模仿「性交」(按生物學觀點兩男或兩女不能性交,只能模仿),有親密「接觸」而至「體液交換」才有可能傳播性病。

 記得許多年前,看過一位社工的文章,談及她的當事人是個男性愛滋病患者,卻隱瞞同居男友,結果當然是不幸地多害了一個人。這位社工的結論很特別,她不責備欺騙愛人的病者,卻說是「異性戀者」壓迫的結果,令當事人不得不隱瞞云云。這就有點顛倒是非了。歐洲有些國家已經立法,愛滋病患者如果隱瞞病情而如常性交,可以視為謀殺其「性交對手」(sex partner,俗譯性伴侶)。

 香港紅十字會對捐血者有「溫馨提示」,請那些曾經有「不安全性行為」的人不要捐血,而且特別為「MSM」立專項。許多年前,便有「男同性戀者活動家」(gay activists)大鬧捐血宣傳活動,指責當局「歧視同性戀者」,結果在場的醫學界翹楚「雞飛狗走」。實情這只可以算是「歧視男同性性交者」,簡化之,則可以說成「歧視男同性戀者」。因為這個「提示」並不涉及「女同性性交者」(WSW)或「女同性戀者」(lesbian)。

 男用避孕套(condom,俗譯安全套)不能完全制止性病傳播,但總算聊勝於無。試想一男一女陌生人性交、濫交而擔心對方「不潔」,大可以避孕為借詞,要求使用所謂「安全套」,這就令雙方都不尷尬。但是兩男「性交」的話,任何一方提出要用「安全套」,只有一個理由,就是赤裸裸的說:「擔心你閣下有病。」這是很「傷感情」的話,自然大大打擊「男同性性交」時使用「男用避孕套」的比率。台灣這位「愛滋男」流毒社會,第一因是他隱瞞父母和男友自己患了愛滋。試問誰之過?我們「文明社會」或該檢討愛滋病患者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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