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入境條例》第2條:
(4)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在下述期間內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
(vi) 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