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鄭治祖)原基本法草委法律顧問廉希聖表示,《基本法》有關居港權的條文,關於通常居住的定義是在香港工作及生活的人,但不應該包括外地引進的傭工,認為香港法院的判決和基本法立法原意有誤差。
廉希聖昨日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坦言,容許外傭可享有居港權,就可能同時要向他們的子女及家屬提供居港權,倘這問題不解決,將會給香港帶來很多實際問題。
不過,他認為現階段毋須就該裁決提請人大釋法,因為《基本法》有條文規定在香港住滿7年,雖然可享有居港權資格,但仍有相關規定,入境處處理申請時仍有條件限制,即不代表在港住滿7年,便一定要給予居港權,並認為特區政府應該先就案件提出上訴,若再被否決才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並指釋法是萬不得已。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則認為,倘案件涉及釋法需要,應待完成所有法律程序後再進行釋法,而應否釋法應交由特區政府自行決定。范徐麗泰說,《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故字眼應與大陸法一致,而香港則實行普通法,因此會就法律條文演譯會出現不同看法,相信政府一旦上訴,會就上述觀點在司法程序再作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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