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外傭在合約規管下不能轉工,合約完成後要返回原居地,不符「通常居港」定義。
判辭:雖然外傭合約設有限制,但無法改變他們在港居住的事實;而且外傭是獲准及自願在香港逗留,被限制居住地點是獨有的生活方式。
港府:外傭在香港要住在僱主的住所,沒有自己的生活。
判辭:外傭在香港工作是受僱傭條例保障,享有休息日,放假時可參與娛樂、宗教及社交活動的自由;部分在富裕家庭打工的外傭,生活條件可能比香港打工仔更好。
港府:不可申請家人來港,一定跟原居地有聯繫。
判辭:不等如不是香港「通常居住」,根據案例,一個人可以有兩個通常居住地。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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