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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今日香港+現代中國+全球化+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
現時香港有超過2,000名病人等候各類器官移植,但去年只有470宗人體器官/組織捐贈用作移植,遠低於需求。由於香港法例禁止人體器官買賣,部分病人因等不及合適的器官而死亡,另有部分病人尋找「黑市器官」,但要面對違法被捕及醫療事故的風險。有國家推行人體器官買賣合法化,究竟香港應否仿傚? ■簡明宇
通識+教室 作者簡介
簡明宇 香港教育學院榮譽研究員、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院士、尼古丁及煙草研究學會會員、《獨立專題探究手冊》作者及點亮教育創辦人。
概念鏈接:何謂器官移植?
所謂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將某一器官的全部或部分從一名活人(活體)或遺體中摘除,植入有需要的病者體內。在香港,所指的器官移植並不限於器官,亦包括組織,如眼角膜及皮膚等。本港活體的器官移植個案並不多,通常發生於親屬之間,器官移植主要仍從遺體中摘除。
捐贈形式 各地不同
器官捐贈有兩種的實施形式,一種是「表態加入」(opt-in)的方式,即除非捐贈者表明願意捐出器官,否則作不同意論;另一種是「表態退出」(opt-out)方式,即除非該人表明不願在死後捐出器官,否則作同意論,法國採取這種模式。
香港採取比較嚴格的方式,基本上鼓勵有意在死後捐出器官者於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上登記或填寫器官捐贈卡,以表達願意捐出器官的意願,不過最後仍需死者(以腦死為界定)直系親屬同意方為有效。換言之,在香港,死者家屬有最終決定權。根據醫管局2010年的資料,約有一半適合捐贈器官的病人家屬同意捐出完整器官。
目前香港可供捐贈作移植用途的器官包括腎臟、肝臟、心臟及肺/心肺,以及人體組織,包括眼角膜、骨骼及皮膚。目前香港有逾2,000人等候各類器官移植,但去年只有470宗人體器官/組織捐贈用作移植用途。雖然捐贈數目已創歷史新高,但明顯遠落後於需求(資料一)。由於香港禁止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資料二),因此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惟有不斷忍受各種因病帶來的身心痛苦,等候善心人捐助。問題是香港的器官捐贈文化不彰,在政府多年的推動下,雖然大部分人表示願意死後捐出器官(70%),但坐言起行的很少(1.1%),最終會捐出的人數更少(資料三)。
資料二:香港相關法例
香港法例第465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禁止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其中主要條文為第4條,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 禁止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2. 禁止有關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的廣告;
3. 禁止進出口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資料來源: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資料三:香港願捐器官者數目
1.衛生署電話調查:願死後捐器官百分比
2007年:70% 1994年:37% 1992年:29%
2.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人數:約78,000(截至2011年6月)
資料來源:立法會及政府網站
資料四:伊朗允許腎臟買賣
伊朗是目前其中一個在法律上允許腎臟買賣的國家,目前已無病人輪候移植腎臟。伊朗的腎臟市場受到高度限制,無論出讓腎臟者或接受腎臟者,必須為伊朗公民。有需要接受腎臟移植的病人會由一組專家診斷,先在近親中尋找合適腎臟,若不果,便會轉介至透析和移植病人協會(Dialysis and Transplant Patients Association),病人會在此等候死者捐出的合適腎臟,為期6個月,若仍不果,便會由協會安排接洽合適的賣腎者。協會職員均為義務,而在甄選合適賣腎者的過程中,移植中心及醫護人員均被排除在外。賣腎者可獲得金錢的報酬,包括:
1. 政府提供1,200美元的補償及有限度的醫療保險;
2. 從接受腎臟的病人獲得2,300至4,500美元的報酬,如接受者為貧窮人士,則由慈善團體出資。
資料來源:Hippen B. Organ Sales and Moral Travails Lessons from the Living Kidney Vendor Program in Iran. Washington, D.C: CATO Institute; 2008. http://www.cato.org/pubs/pas/pa-614.pdf.
資料五:內地農民賣肝救父 後成中介被捕
根據電視節目報道,一名原居於內地農村名為劉強勝的男人,其父有病,因家貧而無力醫治,因此鋌而走險,透過中介人以40,000元人民幣出賣自己1/3肝臟予一名肝癌患者。他認為,此舉既救了父親,亦保住該名肝癌患者。手術後,他自己成為買賣器官的中介人,從中謀取暴利,結果被補,控以非法經營罪。
資料六:生存權 VS 財產權
雖然目前香港法例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然而,究竟這些法例有否違反比香港法例層級更高的國際公約及《基本法》?
1.《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既然人人皆有追求生命的權利,病人用盡所有方法延續生命只是維護其生存權,以金錢取得合適器官是方法之一,這與購買藥物無異。禁止病者以金錢獲得合適器官是否剝奪病者的生存權?買賣器官又會否剝奪提供器官者的生存權?
2.《基本法》第10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如果器官屬於私人財產,則擁有者應有權出售,政府亦應予以保護。若非私人財產,則應屬於公共財產,政府應有權分配及運用死者的器官而毋須徵求家屬用意。若兩者皆不屬,器官的產權又誰屬?
想一想:
1. 資料一、二及三反映甚麼衛生問題?
2. 參考資料四,你認為伊朗模式可解決上述問題嗎?為甚麼?
3. 參考資料五,劉強勝持何種價值觀?你認同嗎?為甚麼?
4. 你是否贊成香港推行器官買賣合法化?原因何在?
5. 你認為「全屍」觀念對器官移植有何影響?試舉例加以討論。
延伸閱讀:
1. 《跨國人體器官買賣揭黑:謝謝你買了我的腎》,鳳凰網(來源:大洋網) http://big5.ifeng.com/gate/big5/news.ifeng.com/world/detail_2010_05/06/1490294_0.shtml
2. Monaco AP. Rewards for organ donation: the time has come. Kidney Int. 2006;69(6):955-957. http://dx.doi.org/10.1038/sj.ki.5000281
3. Ritter P. Legalizing the Organ Trade? Time. 2008.
http://www.time.com/time/world/article/0,8599,1833858,00.html
4. 林鳳英:《器官買賣,讓世界更公平了嗎?》,《星洲日報》 http://opinions.sinchew-i.com/node/6292
5. 梁炳光、連德恆、盧敏堅:《器官移植的道德倫理》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EthicsPapers/OrganTransf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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