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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政府在外傭官司案中敗訴,全港將有逾12萬名居港滿7年的外傭合資格申請居港權。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杜法祖) 關乎全港逾12萬外傭能否享有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特區高等法院昨日就第2宗案件頒布判辭,裁定案中一對居港約20年的菲律賓籍夫婦,夫勝妻敗。法官指出,案中妻子因曾經在2006年至2007年期間逾期居留11個月,違反逗留條件,也曾連續離港17個月,未符持續通常居港7年的資格,故裁定其司法覆核敗訴。其丈夫申請前未曾離港,合資格申請居權,將跟首宗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一樣,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擇日處理。由於原訟庭早前已裁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規定,意味入境處無權以行政措施阻礙該名菲籍男子取得居港權,成為外傭可申居權的先例,料將有更多外傭根據是案提出申請。
原訟夫婦DomingoDaniel和DomingoIreneRaboy,分別於1985及1982年來港,女方於24年間曾替6名僱主工作,而男方則於2007年前,只服侍過2名僱主,他現已轉職司機。
2人於1988年在港結婚,育有3名子女,其中2名較年長子女,現時分別19歲及15歲,在港讀書,已獲居港權,但年僅7歲幼子曾回鄉生活,未合資格申請。
原訟人妻子曾非法逗留判敗
案中夫婦於2006年4月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被入境處拒絕,同年8月再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至2007年10月,律政司代表入境處跟申請人達成協議,只要他們終止上訴,便容許他們無條件暫留香港,處方並以當時開始計算,若2人符合各種資格,便能於7年後,即2014年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但他們認為早已合乎申請資格,遂於2008年3月再次申請,仍被拒絕。
高院法官林文瀚於判辭中指出,接納原訟一方的陳辭,認為當時入境處向2人提供的協議文件中,並沒有表明將2人在香港「通常居港」的日子,由同年11月14日重新計算,即使就算2名原訴人在文件上簽署,但當時代表他們的律師,並沒有就這方面的情況向2人解釋,所以裁定2名原訴人跟入境處達成的協議,只是以撤銷上訴申請為條件,以換取無條件居港的利益,並不代表2名原訴人同意他們的「通常居港」須重新計算。同時,法庭也不能確定人事登記審裁處,在處理個案時,是否了解有關雙方協議的性質。
至於原訟人妻子在獲得無條件留港權利前,曾違反逗留條件至少11個月,雖然她並非非法入境,但林官在考慮她的個案時,認為應著重她逗留在香港的性質,根據入境處批准她暫時居港以等待上訴申請的信件,已指明她於2006年12月16日之後的逗留情況,均屬違反逗留條件,所以裁定原訟人妻子未能即時獲得居港權。
保安局歡迎一人覆核被駁回
特區保安局歡迎高等法院駁回外傭居權案的司法覆核,正研究法庭的判決,並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考慮下一步行動。政府已對原訟庭就合憲性問題的判決,提出上訴,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並盡辦法讓有關法律觀點,盡快獲得最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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