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第2.2段(c)(i),選民呈報的住址必須要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而根據第16.8段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候選人若發布虛假的事實陳述,以此足使其本人當選、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其他候選人當選,即屬非法行為,任何人作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內訂明的非法行為,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0元及監禁3年。而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種票則屬於舞弊行為,罪成者最高會被判入獄7年及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