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於1963年4月24日簽訂。公約規定,領館和領館成員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是,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干涉接受國的內政。「公約」和各國雙邊領事條約均規定,領館成員應有不干涉接受國內政的義務。領館官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參加亦不支持反對接受國政府的組織、集會活動、示威遊行等。
這意味著,外交人員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必須避免一切直接或間接干涉駐在國內政的言論和行動,例如,不公開批評駐在國的領導人及其內外政策,不參加也不支持旨在反對駐在國政府的集會、示威、遊行、罷工等活動。更不得通過與反對黨接觸,或組織反對派向其提供援助或積極聲援,表示同情,介入和煽動騷亂,策劃顛覆接受國政府。
中國於1975年11月25日加入該公約,於12月25日在華生效。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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