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24日報道 中組部、人社部近日印發《公務員迴避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要進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除血親關係和相關公務活動的迴避外,規定還明確了公務員一般不得在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
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將審查把關,避免形成迴避關係。可能形成迴避關係的,予以調整。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迴避關係,也將及時調整。
三代內旁系
血親要迴避
在任職迴避方面,公務員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規定特別強調,公務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免職,並明確公務員應當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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