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公契會預留外牆或大廈內某些特定地點的權益,供發展商及其指定人士使用。請了解這些外牆或特定地點會否擁有業權;如沒有業權,發展商或持有權益的人士須在大廈內保留其他物業,將這些權益依附在有業權的物業上;否則,這些權益便會自動終止。
業主對外牆或有權無責
較舊的公契往往出現有權無責的情況:例如使用某些公用地點,如上落貨位、儲物房、休憩地方等,或在外牆安裝巨型招牌而無需承擔維修及日後拆除的費用。大廈公契內地役權通常有兩類:為便利個別業主,允許他使用大廈公共部分或其他業主專屬物業的權利;及基於公眾利益,允許經理人進入及使用個別業主專屬物業的權利。這是一個較為複雜的概念,但嘗試以下列兩個例子作解釋:個案一:公眾設施鋪設在私人物業內,有一名新業主在購入物業後,發現在其平台內有一組煤氣總喉,她認為喉管佔用其私人地方,要求經理人將之移除或賠償其損失。經理人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援引一些案例,認為於此喉管供應全幢大廈的煤氣之用,是影響大部分業主的公用設施,並且是在樓宇建造時界定的最合理建造地點及獲批則,因此引用地役權來拒絕該名新業主的要求。
個案二:到下層單位維修喉管的權利,有一名新業主購入單位後,需要更換位於下層商舖內淤塞和破舊的喉管;該商舖東主認為會阻礙其經營,要求不合理的巨額補償,才讓上層業主施工,並報警禁止樓上單位排放污水,避免滲漏影響其商舖。其實,接駁單位給排水是每一位業主的權利,樓上業主有地役權到下層商舖維修水渠。在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該商舖業主違反公契,沒有給予樓上業主行使地役權。經過一輪律師信的往來後,商舖的業主妥協,無償讓維修工程進行。
「不可分割業權份數」
有關業權份數的分配。究竟業主是甚麼?其實業主購入土地上的部分權益及在該地段上蓋一些空間的專用權。由於我們現在購入是全幢物業的一個部分,所以會按比例,以「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反映出來,我們可以理解為土地上的股份。大廈公契內會列出各單位、商舖、車位等所佔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如無其他特定的條款,日後就管理事務進行商討或責任承擔,均會參照業權份數分配(請參考建築物管理條例22(2)條)。
業權份數的訂立,一般是按照個別單位的面積大小、價值而釐定。通常面積越大,所佔的份數會較多、地舖的價值又較住宅為高,如此類推。但經過一段時間,大家發現純粹根據「業權份數」分攤支出,並非最合理的方法;於是發展商草擬公契時會同時參考大廈不同部分的實際管理需要(如地舖無須使用升降機或住宅部分專用的設施),以較公平的的原則分攤各項開支,是為「管理支出分攤比例」或「管理份數」。1987年的大廈公契指引特別註明這個建議,此後訂立的公契,普遍包含「管理份數」這個名詞;其實這概念早在70年代末已被一些大型發展商引入,在當時並非新的事物。
大廈公契是每個大廈單位的業權契約文件的其中一份。如契約文件不在手(例如因抵押放在銀行),可到土地註冊處查閱。誠如本文開首提及,大維修也好、項目更新也好,不能單以業權或管理份數作分攤;必須看清上文下理才能判斷,因此建議小業主需向專門的律師或具經驗的專業房屋經理尋求意見。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主席 區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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