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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居權案3官判入境例無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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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傭居港權案官司中,特區政府昨日贏回一仗。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林曉晴、文森)關乎全港28萬名家庭傭工能否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外傭居港權案,特區政府昨日贏回一仗。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港府就首宗外傭居權司法覆核案上訴得直,《入境條例》就連續居港滿7年的外傭不符「通常居港」的條文並無違憲。判詞指出,《基本法》沒有就「通常居港」作出定義,而「通常居港」因時間、環境改變有不同理解,港府有權定義及闡釋,加上外傭來港工作有特定目的,入境處有權把他們留港時間,界定為「非通常在港居住」。代表外傭的律師表示,「極大機會」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對裁決表示歡迎,但預料外傭一方會上訴至終審法院,由於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港府會盡全力向終審法院提出有力證據爭取勝訴,亦會爭取案件早日排期,盡早審結案件。至於釋法問題,李少光稱,釋法爭議性大,港府會盡量避免,冀能以法律程序解決。

回歸前不能申永久居民

 去年9月,高等法院就外傭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申請居港權司法覆核的案件,裁定《入境條例》規定外傭不被視為「通常居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港府旋即提出上訴,更提出多項理據,包括指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翰沒有考慮中英政府在香港回歸前後,決定外傭為「非通常居港」的類別;又錯誤判斷「通常居港」的定義,上訴庭認為入境處有權行使權力,將外傭劃分為不能申請「永久居民」類別。

  上訴庭上月展開3日聆訊後,3名法官昨就案件作出裁決,一致判港府勝訴。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判詞中表示,相信《基本法》屬意港府根據經濟、政治及社會變遷,解釋「通常居港」,他指出立法機關一向有權詮釋「通常居港」,達致控制入境人數之效。他以上世紀70年代越南難民湧港為例,指難民居港嚴重影響社會民生,立法機構亦是根據實際情況而作出政策修改,令難民不符「通常居港」定義。

逗留條件受嚴格限制

 張舉能認為,外傭來港是為滿足本地勞動市場供應的不足,她們打從入境之初已知曉,加上外傭合約指明不能從事其他工作,逗留條件受高度限制,相比其他外來工作的人士,外傭身份是被社會大眾高度被劃分為「非通常居港人士」。

 上訴庭同時考慮歷史背景,包括《中英聯合聲明》附件及立法原意,認為《入境條例》並無違憲。判詞指出,1997年前,港府和立法機關有權定義「通常居港」,而《基本法》亦承諾香港生活50年不變,故應維持港府自行釐定「通常居港」的權力。

外傭或上訴至終審庭

 代表申請人Vallejos的律師帝理邁(Mark Daly)表示,他們可能會考慮上訴。他認為,Vallejos和另一名申請人Domingo在港生活多年,對香港有貢獻,應該獲得居留權;又指法庭的解釋造成「二等公民」,有違《基本法》原意,申請人正研究下一步行動。

 外傭團體對裁決則大表失望,更在庭外高呼「被歧視」。代表認為,外傭在香港努力工作,對香港家庭和社會均有貢獻,應與其他來港工作人士一視同仁,居港滿7年應視為「通常居港」,有平等機會及資格申請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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