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居港」應由香港立法機關因應經濟、社會轉變作出定義
■過往也有居港滿7年但不符「通常居港」的例子,包括囚犯和越南難民因特定原因留港,不視作「通常居港」
■外傭來港工作需要簽約,合約說明不可做其他工作,逗留條件被高度限制
■回歸前外傭不能申請做永久居民,《基本法》承諾香港50年不變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和《基本法》一百五十四條賦予港府權力定出入境管制
■裁定《入境條件》不違憲
資料來源:上訴庭法官判詞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