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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記者是在小山坡上拍攝陳自瑤與王浩信於家中的親密照。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供照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 壹傳媒旗下兩本雜誌《忽然一周》及《FACE》,分別拍下藝人黃宗澤在家中的裸照,及陳自瑤與王浩信於家中的親密照,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嚴重侵犯私隱,是香港傳媒首宗因偷拍藝人被裁定違反私隱條例的個案。私隱專員蔣任宏指出,任何人不論社會地位或職業,其私生活均應獲得保護,不應在沒有理由下受到侵擾。他又強調,公眾利益不等同滿足市民的好奇心。公署已就有關個案向兩間雜誌社發出執行通知,要求對方糾正行為,惟兩間雜誌社不服,已向行政委員會提出上訴。
蔣任宏解釋,該兩宗個案的涉事藝人於事發時俱身處景觀開揚的家中,合理地對私隱有較高期望,不會預期在家中的行為會被偷拍,但該兩間雜誌社的記者卻有計劃地利用長鏡頭及放大器等攝影器材,花數天時間日以繼夜地進行偷拍活動,他說:「除非有充分理據,否則已嚴重侵犯了個人私隱,不能視為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蔣任宏表示,雖然根據保障資料第一(2)原則,並無要求傳媒在收集藝人的個人資料前,必須得到對方同意,但必須顧及他們在私隱方面的合理期望,「不應因投訴人是藝人,便可被剝奪其私生活受保護的權利」。
須平衡新聞自由與私隱
公署指出,《忽然一周》及《FACE》均辯稱,所拍的藝人曾否認同居,記者拍下並刊登有關照片,是為了證實他們確有同居關係,涉及公眾利益。但蔣任宏卻指出,同居是敏感的個人資料,事主無責任向他人透露,同時亦無證據顯示所涉藝人曾高調地談及同居行為藉以增加知名度,相信藝人否認同居只為保護個人私隱,是自然反應。
蔣任宏說:「這只可說是花邊新聞,不是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他進一步指出,即使傳媒能以照片證明藝人在被偷拍當天與他人有同居關係,也不能證明他們之前說謊。
他指出,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權利,與私隱同樣重要,必須取得平衡;除非有凌駕性公眾利益,否則傳媒不能將新聞自由視作特別權利,在沒有足夠理據的情況下,利用他人的私生活資料去謀取商業利益。
受害人可循民事索償
蔣任宏指出,現行條例下,公署並無懲處權,只可透過發出執行通知,要求雜誌社糾正有關行為,有關藝人現階段能夠透過民事訴訟索償;但如雜誌社不遵從執行通知,即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公署可透過警方及律政司提出起訴,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蔣任宏希望,透過今次個案起警惕作用,供大眾參考,同時促請當局盡快推動公眾討論,制定平衡個人私隱及新聞自由兩種權利的合適法規。
壹傳媒回應表示,法律部門正跟進公署的調查報告,暫時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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