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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遷導致民怨四起。 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徵收、受理後如何進行審查和裁定相關問題進行規範,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在以往的房屋徵地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自行確定補償標準並強制被拆遷者接受,由此帶來的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被拆遷者與政府的暴力對抗,有關報道不時見諸報端。分析人士指出,司法解釋強調「裁執分離」將有效遏制暴力拆遷問題。
法院裁定 政府執行
2011年1月開始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9日發佈的司法解釋是對該規定的進一步完善。
該司法解釋共11條,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解釋就管轄權問題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通常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的法院。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佈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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