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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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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金案政府勝訴 離港限制無違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1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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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帶同一班長者到高院門外,表達取消生果金離港限制及提高津貼金額的訴求。香港文匯報記者聶曉輝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文森) 高等法院昨日就「生果金」設離港限制,裁定有關限制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先勝一仗。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設立「生果金」的原意並非為長者提供生活保障,加上申領時毋須通過資產審查,為確保公眾利益和「生果金」發放制度的可持續性,港府設離港限制合憲。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歡迎判決,當局會繼續維持申領「生果金」的離港限制。協助是次司法覆核申請人的團體表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會否提出上訴。

 社署要求申領高齡津貼(俗稱「生果金」)的長者,在申請前必須連續居港1年,其間不得離港超過56天。從內地回流的香港長者林和倫(現年73歲)2008年申請「生果金」時,因未符合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而被拒,林和倫認為此限制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在2010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日裁定,港府就「生果金」設離港限制並無違反《基本法》。

與綜援概念不同應設限

 雖然上訴庭今年2月裁定綜援設離港限制違憲,但法官林文瀚在判詞中表示,「生果金」與綜援屬於不同概念,綜援為有需要市民提供生活上的保障,而「生果金」是為特定年齡的長者提供特別需要而設,加上「生果金」不設入息或資產審查,而且「生果金」批出後,亦未必會終止發放,有需要為申請者設限制。要求申請人必須留港1年,是計劃下最低程度的限制,以確保公眾利益和令「生果金」制度持續運作。法官又指,見不到任何原因,讓不在港居住的長者申領「生果金」,他舉例如果長者經常不在香港,例如到外出旅遊或移居外國,他們需要「生果金」援助的程度,不及長期居於香港的長者。

指長者有需要可申綜援

 法官又引述港府呈交法庭的誓章指出,一旦取消離港限制,並假設所有居於內地並符合年齡資格的長者均申領「生果金」,當局每年需額外增加2.7億元開支。

 法官表示,明白部分「生果金」申請人選擇居住在內地,因內地消費較低,但港府設立「生果金」的目的,不是讓長者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港府為申領「生果金」設離港限制符合《基本法》,法官又指如長者有需要,可轉移申請已撤銷居港或離境限制的綜援。

 林文瀚表示,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覆核期間已合資格申請「生果金」,明白他繼續入稟並不是為私利,而且案件對公眾有重要性,故裁定申請人及港府各自承擔自己的訟費。

當局確保資源合理分配

 張建宗歡迎高院的判決。他表示,高院已確認申請「生果金」的離港限制,當局會繼續維持有關規定。他強調,由於「生果金」基本上是毋須供款的社會保障制度,要確保公共資源合理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可以持續運作,申請人與香港聯繫是相當重要,因此,長者申請「生果金」前需在港居住1年的要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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