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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龍在第三階段貪污案9項罪名全部成立。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潔穎、王禹 澳門報道)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第三階段貪污案昨日審結,澳門終審法院裁定歐文龍被控的6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及3項「清洗黑錢罪」全部成立,聯同第一、二階段的刑罰合共被判入獄29年。歐文龍在今個階段的貪污案,以收受華人置業主席劉鑾雄及港商羅傑承賄款的罪名判囚7年,是多項罪名中判刑最重,惟因與之前刑期同期執行,合計僅加監半年至監禁29年。
官斥貪得無厭損澳形象
負責審理此案的合議庭主席岑浩輝法官指歐文龍貪得無厭,在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職務期間不法獲取的利益數量之大,在亞洲或其他地區同類案件「無人比得上」。其罪行令人震驚,對澳門特區或官員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賄2千萬狡辯 羅被斥不可信
法官並斥責歐文龍毫無悔意,自辯時多次袒護涉案嫌疑人。在涉及本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的案件中,有足夠證據顯示歐文龍是通過何明輝的介紹下認識2人,歐並在Moon Ocean成功投得澳門國際機場對開5幅土地的數日前與2人會面。此外,就羅傑承早前到澳門終院以證人身份作供時,曾指涉案的2,000萬賄款是用來繳付承建商的前期費用一說,法院認為羅的說法不可信,因為有關款項在2005年底已轉入歐文龍持有的賬戶中,但工程卻在2006年才正式施工。加上在被告的「友好手冊」中清楚列明代表劉鑾雄名字的「大劉」、「2,000萬」、「COTAI土地」等字眼,並在旁邊加上剔號,加上多位證人的證詞及各方證據,顯示歐文龍曾收受利益,在其干預下使「大劉」及羅傑承2人的公司得以中標。
最後法院宣判歐文龍在第三階段被控的9項罪名全部成立,當中收受華人置業主席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賄款的罪名被判囚7年,是9項控罪中判刑最重的一項。
3,200萬賄款充公 最高監417年
法官並宣判歐文龍在三個階段的審訊中,合共被裁定90項控罪罪名成立,若分期執行,最高可被判417年有期徒刑,惟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最高刑罰不能超過30年,在首二階段被判刑28年半的歐,在此階段追加多半年刑期,合共被判29年有期徒刑,與現有刑期同時執行。
此外,此階段控罪中所涉及逾3,200萬元的賄款,亦會全數充公撥歸澳門特區,當中亦包括「大劉」及羅傑承所支付予歐的2,000萬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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