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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裙底擬納性侵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9-1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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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包括訂立一條「性侵犯罪」,納入裙底攝影及公眾露體等涉及性的罪行,同時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香港文匯報記者聶曉輝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 偷拍裙底等個案近年有上升趨勢,不少女性在樓梯或自動電梯等地方走動時,有如驚弓之鳥,惟現行法例一般只能對干犯者控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遊蕩」等罪名。法改會建議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包括訂立一條「性侵犯罪」,納入裙底攝影及公眾露體等涉及性的罪行,同時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將適用範圍由「以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擴大至「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陰道、肛門或口腔」,男性亦可成為強姦的受害人。法改會由即日起諮詢公眾至今年12月31日。

 法改會計劃就性罪行的全面檢討發表一系列合共4份的諮詢文件,昨日發表的為第一份,涉及「在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指出,《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性罪行的現有條文,有部分因為指明性別而備受批評;亦有人關注到現有的性罪行,可能不足以涵蓋各種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而又應該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俗稱非禮罪),最高刑罪為判監10年。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委員張達明指出,委員會注意到現時有罪行的焦點是在於「猥褻」而非在於尊重性自主權,「在衡量何謂猥褻侵犯時,多以道德層面去判斷」。法改會認為有理據支持訂立一項新罪行,將焦點由「猥褻」轉移至「性」方面,但同時仍能針對猥褻侵犯現時所涵蓋的一類刑事行為而為受害人提供保障。

「性侵犯」取代「猥褻侵犯」

 法改會建議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字設下定義;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行為應可構成「性侵犯」,例如「裙底攝影」及「公眾露體」。

 張達明指出,由於現行法例上,往往難以找到正確的控罪,以檢控在公眾地方對女性的衣服或裙底進行錄影或攝影的行徑,通常被控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或「有違公眾道德」等普通法罪行。張達明續稱,曾有個案的事發地點位於一家私人補習社,甚至不能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名入罪,後來改控「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行並成功入罪,「其實這些罪名,表面上根本反映不到其行為性及性的行為,或侵犯他人的性自主權」。

法改會已研究法律不足之處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指出,小組委員會已仔細研究現時可察覺得到的法律不足之處,並採納了法律必須清晰明確、尊重性自主權及符合受《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法與慣例等多項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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