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以反映涉及性的行為必須經對方「自由和自願地同意」,及對方須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
■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強姦罪可對男性或女性而犯,並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
■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現受此項罪行規管的行為日後可由無分性別的強姦罪處理;
■訂立一項「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的新罪行,以處理現時「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中較嚴重但不構成強姦的侵犯行為;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並建議為「性」字設下定義,以能更符合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行為應可構成「性侵犯」,例如「裙底攝影」等;
■廢除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並訂立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以強調對個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資料來源:法律改革委員會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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