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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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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對方同意」擬不作辯解理由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9-1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聶曉輝) 法改會提出改革《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將適用範圍由「以陽具插入女性的陰道」擴大至「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陰道、肛門或口腔」,並同時廢除現行「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法改會亦提出為性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反映涉及性的行為須經對方「自由和自願地同意」下進行。

涉性行為訂「同意」法定定義

 在現行法例下,強姦罪行下的受害人只局限於女性,但法改會建議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受害人的性別不再局限於女性,並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亦因此廢除現行「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法改會建議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任何人必須在對方有行為能力下,「自由及自願地同意」,才可進行涉及性的行為。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指出,現行法例的焦點在於被控人是否單純在主觀上相信投訴人「同意」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如被控人在主觀上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即使該信念並不合理,被控人仍可獲判無罪。他指出,法改會建議在審訊時加入客觀因素,即被控人不能單純主觀地以「以為對方同意」作辯解理由。

 小組委員會委員張達明以英國案例說,有被控強姦者辯稱獲第三者告知,投訴人「愈反抗愈同意」,故縱與對方進行性行為時遭反抗,也主觀地以為對方同意,因而脫罪,但投訴人的意願便可能被忽視了。他強調,其中一方同意做出某種涉及性的行為,例如愛撫,未必等於同意進行性交;且性交中途亦可隨時撤回「同意」的決定。

「插入式性侵」處理較嚴重非禮

 法改會又建議訂立一項「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的新罪行,以處理現時「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中、較嚴重但不構成強姦的侵犯行為,例如以手指或其他東西插入另一人的陰道或肛門等。法改會建議訂立「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以涵蓋強迫他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並取代現行「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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