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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地產代理監管局就二手住宅物業樓面面積資料發出的執業通告便正式生效。屆時,地產代理無論在處理及促銷二手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都須向客戶提供物業的實用面積資料。一直以來,市場慣用沒有統一定義的建築面積表述物業的面積,新要求對地產代理或消費者而言,都需要適應和熟習,因此監管局會透過不同渠道教育公眾和釐清一些誤解。
根據政府於2008年採用的統一定義,實用面積指單位圍牆以內的樓面面積(包括露台和工作平台),但不包括其他面積及公用地方(如閣樓、窗台、車位、天井、陽台、花園、平台、天台及冷氣機房),因此物業的實用面積數字,很可能會比起建築面積為小。
從數字上看起來,單位面積好像變小了,單位的呎價也看似昂貴了。其實,即使以實用面積計算呎價,也不會導致「買貴樓」,因為無論採用實用或建築面積,同一單位的成交價事實上是一樣。反而,由於實用面積的計算是建基於一個統一定義上,故假若以實用面積呎價來比較不同單位的售價,比較的基準會更為客觀。當然消費者在考慮置業時,除物業的呎價之外,也應考慮其他因素才作決定,例如單位間隔、景觀及設施等。
最終成唯一比較標準
移風易俗並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為了讓地產代理業界及公眾逐漸適應,監管局採取循序漸進的步伐推動新指引。執業通告容許地產代理在向客戶提供二手住宅物業實用面積的同時,也可提供建築面積,但在廣告中表述實用面積的字體不可以比表述建築面積的字體小。倘若地產代理從差餉物業估價署或物業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中均無法取得物業的實用面積,則可提供物業的建築面積或其他樓面面積資料,但地產代理必須確保這些資料是從合理來源取得,或是基於恰當的根據下,才提供該等資料。
其實,隨著《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經已刊憲,未來所有一手住宅物業須劃一採用實用面積,久而久之,實用面積最終都會成為唯一的比較標準。 ■地產代理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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