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潔穎 澳門報道)澳門立法會月前通過《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例今日起(11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規定凡未滿21歲人士不得進入娛樂場,以及不能在賭場內工作,違法人士即使未有在內賭博,亦可被罰款最高1萬澳門元,而允許未滿21歲人士進入娛樂場或工作的博企,亦可被罰款最高50萬元。
今天正式生效的新法把進入賭場的最低年齡,由過往的18歲提高至21歲,如若有被禁入的人士於場內贏錢的話,其所投注之金額及所贏取彩金將全數收歸澳門特區政府所有。另外,新法更規定,負責監察進入娛樂場人士的工作人員,如對進場人士的年齡有懷疑,可要求他出示年齡證明,並禁止拒絕出示證明的人士進場。至於在娛樂場內的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人員、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督察和有關主管人員,以及該娛樂場的管理層人員,亦可對懷疑未達法定年齡的人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並命令驅逐未達法定年齡的人士離場。如有關人士不服從警員發出或確認的驅逐令,則可構成違令罪,最高可被監禁1年,或最高120日罰金(每日罰金由50元至1萬元不等),並留案底。
首引病態賭徒自我申「禁足令」
此外,澳門特區政府為針對病態賭徒,在法案中亦突破性引入自我申請「禁足令」,只要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是其家屬提出的禁止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監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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