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一:玻璃花棚僭建是蓄意或無心?
剖析一:梁振英過往多次主動邀請傳媒在玻璃花棚旁作訪問及拍照,倘他心中認為是僭建,無論如何也不會將僭建物向傳媒展示。
疑問二:5號屋地庫是梁振英僭建的,就算不是也有隱瞞嫌疑。
剖析二:上手業主劉耀柱在電台訪問中已承認5號屋地庫是他建的。梁振英主動安排地庫給予負責保安的警員作休息室,倘他知道地庫是僭建的,他絕不會安排負責執法的警員在該處休息。
疑問三:山頂物業由發展商賣給梁振英,應是一手樓,但梁振英說成是二手樓,有誠信問題?
剖析三:在法律上,因發展商將物業自用時沒有轉名給自己,所以發展商以原有公司持有物業作業主自用,再轉售時法律上仍為一手業權。
疑問四:梁振英於2000年買入物業時木花棚已經存在並不符事實。
剖析四:事件發生在12年前,未必記得清楚。記錯也是錯,但怎樣也說不上是誠信問題。
疑問五:梁振英於去年11月私自密封4號屋200呎違規擴建地庫,為何今年6月向傳媒否認?
剖析五:4號屋地庫擴建部分並非梁振英僭建的。當他去年10月發覺後迅速於去年11月拆除和以磚牆密封,而去年10月、11月並無傳媒查詢。今年6月當傳媒查詢時,因為僭建已拆除,4號屋地庫確實沒有僭建。
疑問六:為何沒找專業人士及通知屋宇署而進行4號屋地庫拆除工程?
剖析六:從我在地產行業的多年經驗所觀察,絕大部分業主處理這類在裝修工程中屬於較小型的工程,一般都交由裝修公司/工程公司去處理,而拆除擴建部分屬小型工程,屬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內的小型工程,毋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和同意而可展開有關工程。
疑問七:為何不公開買入後為其檢查物業的建築測量師身份?
剖析七:在梁振英的聲明中清楚闡述建築測量師是以朋友關係義務提供意見。既是義務性質,梁振英不公開其身份要求其交代負責,是對該專業人士公平合理的做法。
疑問八:梁振英在11月23日的聲明中說4號屋地庫的擴建面積約200呎,但屋宇署於11月29日量度後說是323 呎,為何「報細數」?
剖析八:梁振英在2011年11月將擴建部分拆除和以磚牆密封時僭建事件並未出現,故他不會在密封前刻意量度擴建的面積,而在2011年11月密封後他又再沒有打開使用擴建的面積,所以在撰寫聲明時他只能憑1年前的印象去作出估計,他「報細數」並無任何得益。
疑問九:梁振英說他是首次處理僭建問題,但媒體報道其於十多年前曾處理赤柱舊居的僭建,所以第一次的說法是誤導?
剖析九:十多年前屋宇署通知須拆除赤柱舊居的一些僭建時,梁振英已搬出該物業,並沒有親身處理僭建的工作,而是交由專業人士處理,是次則為親自處理。
疑問十:梁振英僅以詳盡書面聲明交代,為何不盡快作親身交代?
剖析十:山頂物業事件涉及頗為複雜的專業及法律問題,梁振英以全面詳盡的書面聲明以論述事件及回應媒體及部分社會人士的疑問,是希望社會各界人士對事件有一個全面、詳細的了解和掌握,而在充分考慮媒體、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及疑問後,梁振英昨日到立法會就這些意見和疑問一次性向全社會作出全面總結性的交代。
資料來源:蔡涯棉「再致社會各界人士的公開信」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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