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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畦與舅父同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各被判罰款2.6萬多元。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上水金錢村2名甥舅關係的屋主,因僭建被政府下令拆卸,但至去年10月26日總共逾期326日,仍無遵從清拆令,政府於是票控他們違反《建築物條例》。2人昨被裁定2項傳票罪成,每人被判罰款共2.6萬餘元。裁判官斥2人嚴重違規,一拖再拖、目無法紀,若發生火警後果難以想像,又指違反《建築物條例》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逾半百村民昨到庭聽取2名被告人侯國祥及李君畦的裁決。裁判官張君銘裁決時指,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包括地政署及屋宇署等人員的證供。而早前傳召的辯方證人上水鄉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作供時,自稱熟悉鄉村條例,是「專家中的專家」,又指政府可理順4層高的村屋及戰前的房屋沒有規管,因有大清律例及舊契處理。
2人道聽塗說對條例乏理解
不過,張官表示,侯沒有足夠的學歷及經驗自稱「專家中的專家」,故法庭對其所作之口供不作任何比重。另侯國祥在抗辯陳述書中指自己涉案的房屋在重建時沒有增加高度,但他在庭上作供時又承認將房屋加建至4層,因而證供出現前後矛盾。2名被告收到清拆令時,又沒有對申請豁免清拆一事向政府查詢,張官指他們對事件不聞不問及漠視政府。
此外,張官續指2名被告有閱讀過及明白清拆令的內容,但他們不但沒有找測量師等專家尋求意見,更沒有遵從命令,故認為2人沒有合理辯解不清拆。2人早前又表示地政總署或會對港英年代及戰前興建的房屋發出豁免證明書不用清拆,是政府默許的,但張官指2人只是道聽塗說,對新界建築物條例缺乏理解。
官指建築物條例不違基本法
2人又指建築物條例只適用於民事而不適用於刑事,又指理順計劃是合情合理,但張官並不同意,指理順計劃至現在仍未有定案。至於2人指舊契村屋沒有樓層及高度限制,又爭議建築物條例是否與基本法及公義原則相符,張官不認為沒有高度限制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又指建築物條例不違反基本法,並強調清拆令有效,2名被告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故判2人罪成。
僭建300呎可當違半層處理
控方指2名被告沒有案底,本案僭建樓層只有300呎,並未足法定一層僭建尺數的700呎,為公平起見可當作違例建築半層處理。
控罪指2名被告身為新界北區金錢村82號地段1幅土地的擁有人,屋宇事務監督於2009年2月10日根據《建築物條例》,向他們發出清拆令,要求他們30日內清拆僭建物,但2人逾期326日仍未有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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