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居於九龍塘花圃街一個連私人花園住宅的七旬婆婆,覷準一間地產投資公司的女董事喜愛園藝,以高於市價的818萬元售出該單位,但沒有向新業主交代花園內的非法僭建物未有處理妥當,只表示「冇問題」,稍後被地政署通知收回私人花園。
早前婆婆遭新業主入稟索償,法庭昨頒下判詞,認為婆婆的賣樓陳述存有誤導,判處她須賠償逾216萬元。
地政署早通知要拆花園僭建
判詞指,答辯人沈淑芳於2003年被地政署警告,要拆除連私人花園內僭建的牆壁,惟她至2006年也未完成工程,曾遭地政署警告再犯便會發出收地令。
至答辯人於2010年跟原訴樺富實業有限公司的女董事商討買賣交易時,並沒有如實告知有關工程仍未完成,只推說契約轉給原訴後,不對花園內的建築進行修改便一切「冇問題」。答辯人更指如地政署人員要求入內查看,只要不應門就可以了,令原訴一方放心簽下買賣文件,所以法庭認為答辯人的陳述誤導,須賠償私人花園的價值及印花稅共逾2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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