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建屋合作社計劃始於1952年,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為合作社社員及其家屬提供居所。合作社根據《合作社條例》成立及經合作社註冊官註冊。
在該計劃下,政府會以特惠價格批出土地,一般是地價的三分之一,讓當時合資格的公務員以合作社形式興建房屋。合作社擁有有關土地及樓宇的業權,並承擔樓宇管理及維修等責任。合作社社員根據與合作社簽訂的租契佔用有關單位,但他們並不擁有有關單位的業權。以這個形式興建的合作社房屋,已於1980年代中終止。
因應合作社社員的要求,政府在1987年推出一個名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及政府為公務員興建樓宇計劃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及分契持有人指引》,即《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在這機制之下,容許合作社在取得所有社員同意下解散,並將樓宇及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
75%同意可解散 分契取業權
由於要取得所有社員的同意存在相當困難,當局在1993年推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指引》,即《修訂官地租契辦法指引》,以取代《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合作社只要得到75%的社員同意,就可根據指引內的程序申請解散合作社,繼而進行分契手續取得其樓宇及土地業權。
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員在取得其樓宇及土地業權後,有關樓宇會以法定押記形式,押記予財政司司長法團,樓宇的業權契據由政府保管,並受到讓與限制,即不得轉讓、抵押、出租、放棄管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他們的單位,或就此簽訂任何協議。
補地價後始可轉讓
根據法例,除非事先已獲得有關批准,否則前合作社社員不能在繳付土地補價前與任何有興趣的買家或發展商協議簽署或訂立任何買賣協議或將單位出售。倘要撤銷讓與限制,前合作社社員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繳付一筆由地政總署根據地契所釐定的土地補價後,政府可批准撤銷該單位的讓與限制,解除有關單位的法定押記,業權契據會交還業主,他們可自由轉售其單位。
如獲全體業主同意,整幢樓宇可拆卸重建,地段所有業權人可共同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契約及繳付補地價,以修訂契約條款,在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下,盡量使用土地的潛力,而重建發展需補繳地價數額,會根據該地段在契約修訂之前和之後價值的差額釐定。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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