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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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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奶定義已盡力釐清不再改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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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名走私集團成員被扣查。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港府昨日繼續就限奶令提出修訂,建議把現時受管制的供36個月以下嬰兒配方奶粉,定義為「擬供或宣稱」提供予未滿36個月嬰幼兒飲用配方粉。不過,多位立法會議員批評,當局新修訂的配方粉定義不清晰,同時限制範圍太廣,有機會被生產商逃過規例;而且現有的24小時過境限制過於苛刻。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在會上回應指,限帶奶粉定義針對推廣字句及營銷策略,當局已盡力釐清定義,將不再修改。

籲定義為「擬供或宣稱」

 港府上月實施限奶令至今,繼續就修訂附屬法例內容諮詢立法會,昨日在一個委員會上提出建議,把現時受管制的「供36個月以下嬰奶兒配方奶粉」,再定義為「擬供或宣稱」提供予未滿36個月嬰幼兒飲用配方粉。

議員要求收窄限制範圍

 不過,多位議員批評當局新修訂的配方粉定義,認為「擬供或宣稱」的定義不夠清晰,容易令人誤墮法網。同時,議員要求港府收窄限制範圍,至只限帶「供12個月以下幼童食用的奶粉」,以免生產商有機會逃過限帶規例,並要求檢討太苛刻的24小時過境限制。

 食衛局發言人回應指,雖然限奶令可能為市民帶來不便,但原意只為打擊水貨活動。至於限帶奶粉的定義,則是針對推廣字句及營銷策略,並不會斟酌奶粉成分。同時當局認為,限制所有36個月以下嬰幼童服用奶粉合理,當局將不再作修改。發言人稱,該規定將於本月17日提交至立法會表決,強調當局已盡力釐清規限定義。如孕婦奶粉不適用,認為市民可靠奶粉包裝自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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