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中電爭議1999至2008年度合共671億元的應課稅差餉租值,認為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值過高,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聆訊於2010年展開,經過3年,審裁處昨日裁定中電上訴得直,但實際獲下調租值需由雙方依照裁決另行計算。
中電發言人表示,歡迎法院裁決,並會詳細了解判詞內容,以評估其對中電的影響及考慮下一步行動。
土地審裁處在是次上訴中,先審理涉及2004至2005年度的90億元應課稅差餉租值,以作為參考判決,或會令中電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可就其餘7個財政年度的上訴達成和解。審裁處認為,評估中電旗下發電廠、輸電站、機房及其他設備應課稅差餉租值時,應假設一名租客願意付出多少租金去租用有關物業單位,以透過該單位賺取利潤,而上述租金則反映利潤水平。
審裁處指估價署評估有誤
審裁處指,差餉物業估價署錯誤把正在興建但未投入使用的供電設施撥入差餉租值評估中,正如終審法院在港燈差餉上訴案中表示,可供租客佔用的物業才能評估差餉租值。
審裁處又認為,每個屋苑設置的機房,雖然本身屬於個別屋苑物業,但由於中電擁有機房鎖匙及只有中電職員可使用,故需包括在應課稅差餉租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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